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169号原告段永山,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漳淮乡漳淮村人。被告马连学,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汤村人。被告马国强,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汤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山与被告马连学、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山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段永山负担。
审判员 薄彦光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