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谢民一初字第00554号
原告:王从凤,女,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路西村7-37,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6311160224。
委托代理人:周永弟,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淮钢二村21楼2单元3号。
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孝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凤与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凤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庆安
人民陪审员 蒋 雷
人民陪审员 孙士彪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