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李兴财,男,生于1979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松,男,生于1955年6月7日,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财诉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梅廷聪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蒲 娟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