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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227号

俞婵庆与张生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俞婵庆,张生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俞婵庆。

委托代理人:应信良。

被告:张生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婵庆与被告张生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生均申请对原告俞婵庆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金冬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