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裁字第614号

孟爽与河南省枣之礼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爽,河南省枣之礼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614号申请人孟爽。被执行人河南省枣之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机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中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孟爽申请执行河南省枣之礼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2年6月25日向我院出具证明要求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新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