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56号罪犯孟维善,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维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2年6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维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代��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