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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1256号

孟维善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孟维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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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56号罪犯孟维善,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维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2年6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维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代��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