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原告:孙**,女,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身份证号码:4210831986********。
原告:孙**,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身份证号:4210831990********。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孙**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孙**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孙**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连楚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