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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31号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金长城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金长城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31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瞿海滨,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彤茹,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金长城网吧,地址宝鸡,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西宝路**v>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金长城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宝会

审判员  韩权雁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