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剑蓝与慈溪市三北镇伊美日用化工品厂、林照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蓝,慈溪市三北镇伊美日用化工品厂,林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剑蓝。被执行人慈溪市三北镇伊美日用化工品厂,住所慈溪市三北镇。代表人林照龙,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林照龙。本院在执行张剑蓝与慈溪市三北镇伊美日用化工品厂、林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照龙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慈溪市三北镇伊美日用化工品厂、林照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委字第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