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志军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