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767号罪犯康建岭。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建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冀刑三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2年4月25日提出(2012)冀保狱减字第56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康建岭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二次。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建岭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2010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现已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康建岭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康建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齐志勉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锁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