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563号罪犯吴治优,于贵州省独山县,现在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了(2012)甬象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治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2012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治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治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治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治优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代理
审判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