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17号
原告:胡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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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17号
原告:胡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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