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高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