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96号罪犯谭逢权,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1日作出(200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逢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谭逢权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逢权,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逢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逢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宏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宝山
代理
审判员 李 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玮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