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21号罪犯那中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重铁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那中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4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那中军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那中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那中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那中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学庆
审 判 员 汪和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