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某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杨凌某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凌某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北京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某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8910元,并负担诉讼费6329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凌某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底歇业,且无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且已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为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