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海燕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16号罪犯李海燕,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作出(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燕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7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3年11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6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2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海燕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燕,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五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