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恢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富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汉滨区关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福林,镇长。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汉滨区关庙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安汉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汉滨区关庙镇人民政府偿还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683.18元及自2001年3月23日起利息;偿还本金8820元及自2001年5月18日起利息。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于200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汉滨区关庙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6月20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2683.18元和88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800元,执行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11日作出(2007)安汉民执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7)安汉民执字第137号案件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因财政困难,先后给付109000元,约定下欠本金及利息在2012年12月30日前给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应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恢字第000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发波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郑安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