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17号
申请人:陈迪琪。
委托代理人:瞿启飞,
申请人:武汉易美佳齿科器材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仙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圣,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学俭,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迪琪、武汉易美佳齿科器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迪琪、武汉易美佳齿科器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于2012年6月5日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一次性付清陈迪琪欠薪人民币5600元整(已付清);
二、陈迪琪放弃对武汉易美佳齿科器材有限公司追究一切责任的权利;
三、本协议系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