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53号
原告:范哲斌,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诸恩立,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哲斌诉被告诸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哲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哲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范哲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