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自贡王牌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六房村流十二井。法定代表人周熙,总经理被告谭先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王牌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先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贡王牌玻璃钢有限公司以起诉后与被告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王牌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贡王牌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元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霜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