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张新歌。委托代理人胡安宏,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达文。被告吴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歌与被告王达文、吴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新歌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歌撤回起诉。
审判员 祁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