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高成贤。被执行人张飞。申请执行人高成贤为与被执行人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被告张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成贤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飞在金融系统进行查询,查无存款,目前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仙居县城区商业街260号一间四层半楼房,并对被执行人张飞进行司法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官焕云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