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457(2012)郯执字第14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善兰、高金伟、刘艳、张超、黄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艳失信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457(2012)郯执字第14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善兰、高金伟、刘艳、张超、黄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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