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38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2011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l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伟犯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韦潇轶
代理
审判员 王 雷
代理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