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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866-3号

刘敏、王明昆与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敏,王明昆,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66-3号申请执行人刘敏,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昆,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若晶,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敏、王明昆与被执行人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敏、王明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38507.16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