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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董春山与被执行人李继亭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春山,李继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董春山,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继亭,男,1954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董春山与被执行人李继亭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李继亭无固定居所,故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李继亭一处房屋产籍进行了查封,并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0元扣划至法院。被执行人李继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国义

审 判 员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