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其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兵 来源:
李某甲与李某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其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