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祥,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宁键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忠祥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将此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国义
审 判 员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薄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