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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贲德顺、赵家芳等与龚万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贲德顺,赵家芳,龚万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原告:贲德顺,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家芳,打工。(系贲德顺母亲)。

原告:赵家芳,打工。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万奎,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

负责人:沈洪湘,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支伟伟,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贲德顺、赵家芳与被告龚万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贲德顺、赵家芳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德顺、赵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撤诉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贲德顺、赵家芳负担。

审判员  司武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昌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