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938号原告程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纪铭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