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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938号

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938号原告程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纪铭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