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633号
原告:王进,曾用名王静,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张文秀,男,194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刘红,女,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进诉被告张文秀、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瑞国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00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秀、刘红银行存款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