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吴中民,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玉高,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中民、陈玉高、马金龙与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中民、陈玉高、马金龙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驻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蔚涛
审判员 吕玉宝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