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长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款637917.37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我院已执行回案款637917.37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费8449元被执行人西安长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