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13号申请人吴XX。被执行人孙长征。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吴XX与被执行人孙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
吴XX与孙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13号申请人吴XX。被执行人孙长征。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吴XX与被执行人孙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