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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113号

吴XX与孙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XX,孙长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13号申请人吴XX。被执行人孙长征。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吴XX与被执行人孙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