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王秀英,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张友刚,男,成年,汉族,教师,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部分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友刚工资每月500元,直至冻结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