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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1799号

王秀英与张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秀英,张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王秀英,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张友刚,男,成年,汉族,教师,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部分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友刚工资每月500元,直至冻结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