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1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安德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泉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泉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泉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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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泉辛失信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1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安德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泉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泉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泉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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