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395-3号
申请执行人:崔李全,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陆维浩,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肥东县梁园镇镇东村支部书记,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395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陆维浩所有的皖A×××××轿车和皖A×××××轿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陆维浩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维浩所有的皖A×××××轿车和皖A×××××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华山
审 判 员 沈德生
代理
审判员 梁发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正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