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595号原告付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樊宾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拜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