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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79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纳斯丽电器有限公司、宓如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纳斯丽电器有限公司,宓如德,戴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97-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环城南路250号。组织机构代码:84469644-X

负责人:金玲丽,行长。

被告:慈溪市纳斯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1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8216-6

法定代表人:宓如德,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8193236

被告:宓如德,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纳斯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慈溪市。

被告:戴丽君,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告慈溪市纳斯丽电器有限公司、宓如德、戴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属于被告慈溪市纳斯丽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11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计建筑面积13464.78平方米)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慈国用2009050063号(计土地使用权面积7895平方米)项下所载的房地产,在价值3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