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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10号

翟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10号

原告:翟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亭,安徽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刘克平,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刘华玲,1956年8月19日,蚌埠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珂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