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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081号

本溪市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本溪市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洪英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本溪市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艺术社区群胜街。法定代表人刘再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洪英,女,系本溪市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06号档口业主,其他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市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