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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93号

郑晓莉与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106号(现办公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土星C座16楼)。法定代表人李绍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莉,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沙坪坝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