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建纯,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桂合,冀州市信都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振,男,汉族,系冀州市向阳院小区453号业主。被告杨运华,男,汉族,系冀州市向阳院小区262号业主。被告康世忠,男,汉族,系冀州市向阳院小区352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福振、杨运华、康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于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薄彦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