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45号

曾德昶与李高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45号

原告:曾德昶,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717。

委托代理人:李彩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高飞,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址:珠海市。身份证号码:×××5714。

原告曾德昶诉被告李高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曾德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252元……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曾德昶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曾德昶在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曾德昶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