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龙。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32467-2,所在地址烟台市芝罘区V-7号。法定代表人黄新萍,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刘铁柱,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怡海翠庭31号楼101号。身份证号为340323196311050010。担保人黄新萍,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为34032319660325002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刘铁柱、黄新萍自愿以其所有的登记在苏芹名下的房产为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铁柱、黄新萍所有的登记在苏芹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于家村西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马相城二期13号楼18层36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二、担保人刘铁柱、黄新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十四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博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徐福洲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冯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