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冯伟强委托代理人王馨被告穆根良委托代理人张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强诉被告穆根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冯伟强承担。
审判长魏斌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