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857号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高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高戈庄村。代表人衣起林,村主任。被告衣明雷,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高戈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衣明雷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高戈庄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高戈庄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高戈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高戈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