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谭振宇,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谭子超,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吉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振宇诉被告谭子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振宇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振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吉浩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千惠 搜索“”